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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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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成立於民國 34年,初設鐵路警察隊,民國 35 年擴大為鐵路警察署,民國 36 年 3 月裁撤該署,同年 8 月復設警務室,隸屬於臺灣鐵路管理委員會。
\r\n 民國 38 年 10 月改制為臺灣省鐵路警察局,隸屬於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並受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揮監督。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改隸中央,隸屬內政部警政署,掌理鐵路警察事宜,並依據警察法、鐵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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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轄區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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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負責維護臺灣地區火車、旅客、人員、橋、隧設施等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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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國營鐵路:\r\n\r\n\t
\r\n\t\t- 鐵路沿線:以鐵路路基邊坡腳、鐵路地下化水泥牆及隧道為界限。
\r\n\t\t- 鐵路橋樑:以鐵路橋樑結構物之最外邊緣為界限。
\r\n\t\t- 鐵路車站:以鐵路車站站屋及站屋內自行使用之場所、倉庫及建築物為界限。
\r\n\t\t- 鐵路場、廠辦公區:以圍牆外緣或外圍鐵路路基邊坡腳為界限。
\r\n\t\t- 其他由各鐵路單位使用之場所、倉庫、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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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r\n\t- 高速鐵路:\r\n\t
\r\n\t\t- 鐵路沿線:以高速鐵路路堤、路塹、隧道及緊急逃生出口、逃生梯圍籬最外緣為界限。
\r\n\t\t- 鐵路橋樑:以高速鐵路高架、橋樑軌道面為界限。
\r\n\t\t- 鐵路車站:以高速鐵路車站站屋為界限。
\r\n\t\t- 高鐵維修基地:以高速鐵路維修基地圍籬最外緣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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