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標準作業流程
更新日期:113-05-30
發布單位: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一、
準備階段:(一)
民眾電話報案時,詢明案情,如需製作筆錄請其至分駐(派出)所或案件管轄派出所,並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
警力派遣:巡邏或所內人員接獲值班人員或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後立即回答並趕赴現場 。二、
處理人員執行單一窗口作業(一)
本轄案件:1.
立即前往。2.
填寫各類案件紀錄表。3.
請民眾至派出所報案。4.
製作報案筆錄。5.
開立受(處)理報案證明單交報案人。6.
筆錄、受理報案紀錄表(影印)及受(處)理報案證明單送分局偵查隊處理。(二)
非本轄案件:1.
有現場:(1)
一面前往現場處理,一面請值班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管轄所派員到場。如確屬他轄案件且非屬接鄰地區,難以到場處理者,逕由管轄所派員處理。(2)
管轄所人員到場後,現場交由該所人員處理,必要時協助處理。(3)
回報值班和勤務指揮中心。(4)
詢問民眾是否到所報案,民眾到所報案者,處理程序同本轄案件3-6;民眾不到所報案者,通報管轄單位處理。(5)
繼續執行原來勤務。2.
無現場:(1)
回報勤務指揮中心、值班人員。(2)
詢問民眾是否到所報案,民眾到所報案者,處理程序同本轄案件3-6;民眾不到所報案者,通報管轄單位處理。三、
結果處置:(一)
案件24小時內陳報分局偵查隊。(二)
案件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紀錄簿。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
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枝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三、
受(處)理報案證明單。四、
員警工作紀錄簿。五、
單一窗口案件登記簿。一、
受理報案時,應注意態度、語氣及禮貌,並注意人、事、時、地、物之確認。不管親自報案或電話報案均應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
值班人員應注意管制勤務人員是否抵達現場,並記明到達時間備查,必要時,應協助線上人員通報、聯絡。一、
員警拒絕受理二、
未取得受理報案證明三、
受理人員推諉要求另約時間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