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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偷拍認識篇

更新日期:111-12-12

發布單位: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以下內容摘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犯罪警訊與防範網頁資料
 
小心第三隻眼-反偷拍預防 
偷窺原屬人類好奇的本性之一,但偷窺如變成偷拍,甚至將其製作成錄影帶大量販售、散布及恐嚇取財之非法行為,就是社會的病態與公害。從民調顯示,婦女對偷拍的恐懼程度僅次於搭乘計程車被侵害,佔百分之七十六點六之多,全民爰有共同舉發之責,依法嚴懲,期能有效遏制偷拍歪風的猖獗。 
認識-「無線針孔攝影機」 
是一種隱藏式攝影機,有小至火柴棒之超迷你型。其原本用於軍事偵查、刑事蒐證、公共安全、防止犯罪錄影存證之用,且相關之製造、使用,必須經由交通部及電信總局核准,否則即屬非法,一旦觸法,是要接受相關罰則處罰的。  
第三隻眼藏在那裡?
無線針孔攝影機可巧妙隱藏,不法之徒用以拍攝得他人隱私並拷貝後,於報紙刊登廣告或利用快遞公司傳送販售圖利,甚有追查當事人地址、電話、姓名,再把錄得的影帶,沖洗幾張當事男女幽會時最火熱定格照片,進而打電話向當事人勒索。
可能被隱藏的地方幾乎無所不在: 
如賓館、汽車旅館、女子公共廁所、女子承租公寓、風景區小木屋、床上、百貨公司更衣室、護膚按摩中心等偷拍男女作愛、上廁所、洗澡、更衣鏡頭。又因小型電子攝影機的外型多變,很多地方都可安裝,例如梳妝台上的心燈罩、芳香劑、冷氣孔、牆邊小花瓶、固定在牆上或浴室的吹風機、緊急照明燈、天花板、時鐘、鏡子、牆上圖畫等。 
如何預防以免被「窺」了 

(一)

提高警覺性:

1.

個人居家、住宅,避免不明人士隨意出入,沐浴時注意門、窗檢查,防範偷窺。

2.

根據民調資料,凡年齡在二十歲至四十歲之間者最擔心被偷拍,其實這也是最易被偷拍的年齡層。進出公共場所時,如投宿旅店、更衣或如廁等,應先察看四周環境是否有可疑人出現及不當擺設,儘可能不涉足這些場所。

3.

各飯店、賓館、旅社及相關營業場所等應定期檢查房內,有無被裝置類似針孔攝影機如有可疑,應主動提供可疑投宿者及停放其周邊可疑車輛、人之線索給警方。

4.

住處附近有徵信業者從事類似不法偷拍、販售時,應立即舉發。

(二)

利用盜聽偷拍偵測器:目前市面販售之盜聽偷拍偵測器種類五花八門,效用有別,如您需經常出入公共處所並感不安時,可小心選用信譽可靠的偵測器,以便先行偵測防範。 

(三)

隔絕光源:關掉房間內的燈,照明度降低,無線針孔攝影機便無法錄下清楚的畫面,這是預防被偷拍最好的方法。 

(四)

舉發不法:偷拍集團,大都有剪輯製造處所、販售分工及流通管道,諸如利用有徵信經驗者,運用其原用於徵信之超迷你攝影鏡頭、無線電影像傳送及接收器、v8攝影機、錄影機等器材,從事偷拍再經刊登報紙廣告、網路及快遞公司全省流通,互通有無。所以發現以上不法人、事、地、物嫌疑時,即時報警加強查處,養成「多管閒事」,以利己利人。如您不幸遭遇,要保持冷靜,立即報警提供相關資料,才能迅速破案,警方將給予身分保密。  

(五)

專業的偵測器材:為保障民眾隱私權益及避免因受害導致之恐慌,並有效反制這類事件發生,目前警方已運用無線影像偵測器、電波偵測器、場強計及頻譜分析儀等相關器材,以偵測發射源,當然也包括加強檢查及取締在內。
相關處罰

(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四)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

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經交通部指定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裝設、持有或輸入,須向交通部申請即可,販賣或輸出須報請交通部備查: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前項管制射頻器材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後實施。

(六)

電信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第六款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末報請交通部備查,擅自販賣或輸出經指定管制之射頻器材者。
第一項第七款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裝設、持有或輸入交通部指定管制之射頻器材者。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經通知限期拆除或改善,而逾期末遵行者,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及撤銷特許、許可或執照。第七款情形,並得沒入其射頻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