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檢舉信箱
一、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一)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所列之行為(點我開啟)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違反臨時停車規定之情形時,若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係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無論當場稽查或受理民眾檢舉均適用。(另請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等完整事證。依據交通部112年8月9日交路字第11200233351號函)
二、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宜蘭市復興路二段49號前、宜蘭市中山路2段與復興路口、臺9線68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四)
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三、
不予舉發之情形:(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五)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為宜」。是以,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係儲存於Youtube、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即雲端硬碟),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及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1.
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2.
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3.
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4.
無附件影像檔案。5.
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6.
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四、
違規事實之認定:(一)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二)
另係違規停車者,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之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三)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並排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四)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五、
其他注意事項:(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二)
案內如非屬「鐵路警察局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件 (如其他縣市等), 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三)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五)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一案檢舉一車為限,未免數據失真,俾利本局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執法策進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尚祈見諒。一、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二、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